海南特区报(钟起的)报道:
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,到底该不该收取“开瓶费”?近日,海口市民郑先生就为此与餐厅较上劲,一纸诉状将餐厅告上法庭,要求餐厅返还其所收取的30元“开瓶费”。而一些市民及相关部门获知后,有关“开瓶费”的争论再次升级。
消费者质疑酒店行规
据郑先生介绍,2月25日,他请几名客人来到海口国贸某咖啡厅用午餐,点餐时他顺便叫服务员把自己所带来的一瓶葡萄酒打开。服务员称该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,不然每瓶要收取30元开瓶费。郑先生说,当时他有客人在场,他不好意思为此取消打开该瓶酒或另选餐厅。餐毕,服务员收取了189元,但帐单上显示点餐才159元。服务员解释称30元是开瓶费。该餐厅经理也出面解释说,总公司有规定,客人自带酒水必须收开瓶费。郑先生介绍,结账后,他让餐厅补开账单并将“开瓶费”注明上去,但被拒绝。在他的坚持下,餐厅在多开的30元账单上将开瓶费注明为“附加费”。郑先生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。近日,他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,“请求法院判决餐厅返还其不当收取的30元”。
专家称此举剥夺消费者选择权
郑先生的委托代理人、海南维权法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周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餐厅是“强制消费”,而“开瓶费”也属于不当得利。即使餐厅采取了公示或告知,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,是一种为自己免责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。根据有关法律条款,其应属无效条款。
他称,按照现行的法律,“谢绝自带酒水”、收取“开瓶费”的规定明显违法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有选择权,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、商品和服务,三者是并列的;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目前,龙华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,将择日开庭。
收取“开瓶费”是否合理?
昨日,记者走访多家中高档餐厅、酒楼、ktv场所时,相当部分企业表示“谢绝自带酒水”。据悉,2005年海南省餐饮酒店行业协会会员代表曾达成共识,拟对顾客收取20%的“开瓶费”,结果在消费者的一片反对声中不了了之,但关于“自带酒水收开瓶费”的争论一直无休。
市民:开瓶费有“霸王条款”之嫌
家住龙昆南路的市民韩先生表示,一些酒楼规定“谢绝自带酒水”,其以盈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,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。如果按其规定,消费者只能消费酒楼指定的酒类,而其价格又普遍比市场价格偏高,让人难以接受。他称,酒店此举实属“霸王条款”。
餐厅:理应收取一定的服务费
海秀路一家海鲜酒楼王经理表示,酒水占了酒楼利润收入的大部分,虽然他们从心底里不愿意客人自带酒水,但为了不影响客源和总的营业额,他们仍会为自带酒水的客人免费提供服务。龙昆南路一家野菜馆老板郑先生也表示,为了不得罪客人,即使影响到餐馆利润收入,但也会默许客人自带酒水。
国贸大道一家西餐厅负责人则明确表示,如果不准餐厅谢绝自带酒水、加收开瓶费,将影响餐饮业的良性商业行为。此外,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餐厅的人工服务、餐具清洁等成本,如果一定要自带酒水,理应收取一定的服务费。
消协:开瓶费主要涉及知情权
海口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认为,开瓶费主要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。如果餐饮企业事先告知客人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并明码标价,客人表示接受则无可厚非;但如果企业没有事先告知,而在客人结账时多收此项费用则不允许,理应退还给客人。
律师:“开瓶费”急需立法
海南维权法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周明认为,从长远来看,“开瓶费”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,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应当由立法机关,经过民主的程序,用法律形式确定“开瓶费”的性质。